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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CRMDNH4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商业楼(购物中心Ⅰ区)1栋6层商业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5
(2024)新0104民初127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吴**
新疆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号
昊元美美购物中心共有52台电梯,其中44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智慧监管系统向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准证号:TS7110216-2026)申请检验,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派电梯检验人员刘某某与刘某某开展检验工作,刘某某与刘某某对当事人18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1台电梯(内部编号:X0F-45124)扶手带老化、严重磨损、多处开裂严重,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TYD2025-01-015-014),意见通知书内容为:B2-3电梯*A2.2.3.1(1)扶手带多处开裂且裂纹严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昊元美美购物中心特种设备安全员李某签收,并现场告知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员付某某和李某,此电梯不能继续使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载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8月14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XJTJQYTFD2025001363)。 2025年8月14日、8月15日,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派电梯检验人员刘某某与管某对昊元美美购物中心剩余26台电梯进行检验。发现4台电梯(内部编号分别为:X0F-45131、X0F-45139、X0F-45115、X0DT-45141)扶手带老化、严重磨损、多处开裂严重,检验员现场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TYD2025-01-015-015),意见通知书内容为:2-4、4-1、6-3、7-3*A2.2.3.1(1)扶手带老化、严重磨损、多处开裂严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由昊元美美购物中心特种设备安全员付俊宝签收,并现场告知昊元美美购物中心特种设备安全员付俊宝和李刚,上述4台电梯不能继续使用。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载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8月18日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编号为:XJTJQYTFD2025001381、XJTJQYTFD2025001359、XJTJQYTFD2025001386、XJTJQYTFD2025001367。) 经核查,昊元美美购物中心于定期检验结束后,设置停用标识牌、警戒线,停用上述5台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昊元美美购物中心于8月25日、8月26日,对上述5台不合格电梯进行了扶手带更换,2天时间完成更换工作,于8月27日开始使用上述5台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对上述定期检验不合格5台电梯开展复检工作,昊元美美购物中心现场未能提供盖有公章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鉴于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未履行必要的文书提供义务,不符合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报告出具流程及技术规范要求,当日无法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9月3日,昊元美美购物中心补交了盖有公章的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收到完整文件后于9月9日出具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综上,昊元美美购物中心从8月27日至9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为止,上述5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未设置任何停用标识标牌、警戒线,并有消费者乘坐电梯,处于运行状态持续时间为6天。 昊元美美购物中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所定义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2
乌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152号
该场所存在平面布局、建筑消防设施等问题,现场情况与承 诺内容不符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 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30
3
乌高(新)应急罚(2023)33号
2023 年 8月 12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新疆昊昌泰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昊元美美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该单位未出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该单位后期提供的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显示李先超、朱家龙等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师资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缺项。
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