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斌仔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孝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B24MB6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坪村龙舟大道2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3〕135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7日分别从尚昱达(重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1辆韦腾牌WT150ZH-17C、1辆韦腾牌WT150ZH-6C正三轮摩托车和1辆豪鹰牌HY150ZH-6C正三轮摩托车,韦腾牌WT150ZH-17C的购进价格为2350元/辆,韦腾牌WT150ZH-6C的购进价格为2250元/辆,豪鹰牌HY150ZH-6C正三轮摩托车的购进价格为2250元/台。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你提供的资料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辆型号为韦腾牌WT150ZH-6C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均显示“摩托车品牌型号:WT150ZH-6C,发动机型号:WT162FMJ-2,车辆识别代号:LRYHDKZ61N0108214,发动机号:22110214,排量和功率(ml/kW):149/8.0,生产制造企业名称: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该车车架铭牌上标注车架号“LRYHDKZ61N0108214”,但发动机缸体标注“175CM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辆型号为韦腾牌WT150ZH-17C的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均显示“摩托车品牌型号:WT150ZH-17C,发动机型号:WT162FMJ-2,车辆识别代号:LRYHDKZH5P0101934,发动机号:23022934,排量和功率(ml/kW):149/8.0”。该车车架铭牌上标注车架号“LRYHDKZ61N0108214”,但发动机缸体标注“249CM3”;当事人销售的1辆型号为豪鹰牌HY150ZH-6C的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均显示“摩托车品牌型号:HY150ZH-6C,发动机型号:HY162FMJ-2,车辆识别代号:LRYHDKZ60P0407955,发动机号:23031955,排量和功率(ml/kW):149/8.0,生产制造企业名称: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该车车架铭牌上标注车架号“LRYHDKZ60P0407955”,但发动机缸体标注“249CM3”。当事人销售给大堰乡曾某某上述1辆韦腾牌WT150ZH-17C,销售价格为12260元/辆、1辆韦腾牌WT150ZH-6C正三轮摩托车,销售价格为6200元/辆;销售给榔坪镇周某某上述1辆豪鹰牌HY150ZH-6C正三轮摩托车,销售价格为3000元/辆,后周某某又将该车辆销售给榔坪镇赵某某。
根据当事人和生产厂家的受委托人陈某某陈述及提供的资料显示,当事人购进上述正三轮摩托车时是整车购进的,购进时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铭牌、发动机实际排量均为一致。但当事人为了规避购置税和适应山区市场,私下向原厂以发动机故障为名购买新的大排量发动机,对上述3辆正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进行更换,然后冒用厂家出具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和车辆一致性证书,以排量为150ml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610元,并处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