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塘县强发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绍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AL08TY9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上梭安置区金伯乐实验小学东面57米(曾林林自建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3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从独山县购进水晶梦牌餐饮专用盐(精制加碘食用盐)一件(共50袋)用于销售,进价为70元/件(1.4元/袋), 售价为2元/袋,已销售45袋,剩余5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盐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食盐的相关合格证明,未核查食盐供货商是否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因无食盐供货商的名称与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该供货商,无法核实该供货商是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单位购进食盐,仅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涉案货值金额为50袋×2元/袋=10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45袋×2元/袋=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超市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水晶梦牌餐饮专用盐(精制加碘食用盐),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盐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材料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食盐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未能提供供货商名称和联系方式的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货架上摆放有水晶梦牌餐饮专用盐(精制加碘食用盐)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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