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金思月芽茶叶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艳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C70J6B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月亮包村一组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4〕10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用于非法生产的外源物质白砂糖7.3kg;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秭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2023年5月18日,该茶厂在进行绿茶生产加工过程中,采取在茶叶揉捻环节加入白砂糖的方式,在1台揉捻机中添加了白砂糖制作绿茶,共计加工绿茶半成品22kg,由于本次生产的加糖茶叶未加工成成品即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半成品已被本局监督你现场销毁,因此无违法所得,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绿茶揉捻过程中添加白糖,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五条“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禁止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或者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辅料、外源物质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茶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白砂糖3.618kg;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