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12MA3MPRXA4T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人民大街1599号慧谷领御C-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30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光市监处罚﹝2026﹞263号
2026年3月23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田柳镇三号路田柳段26号的山东新龙集团生物科技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台在用的特种设备(蒸发器,编号:容15鲁G28547(23))正在使用,其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型号:A42F-25 DN15,其进口管公称直径为DN6,不符合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4.2安全阀的进口管道直径不小于安全阀的进口直径要求。现场进一步查看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定期检验报告问题及其处理:安全附件-安全阀未安装,使用前需加装安全阀并校验合格后该设备方可投入使用,但是在山东新龙集团生物科技限公司未整改前该公司直接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
1.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法定代表人张超罚款10000元;3.检验人员曹洪良罚款10000元。
60000.00元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2
川市监处罚﹝2026﹞12号
(一)GC1级工业管道首次定期检验未按规范开展表面缺陷检测的问题经查,2025年3月6日至8日,鲁能检测公司对和邦生物公司2022年4月投入使用的GC1级工业管道(使用登记证号管31川K00072(21),单位内编号:NG-102,长度12.55米,工作压力2.2MPa,工作介质天然气,管子材料牌号Q345D低合金钢管)开展首次定期检验。检验人员仅开展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超声检测、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工业管道单线图绘制及工业管道检验明细表编制共7个项目的检验,2025年3月16日,鲁能检测公司在未开展表面缺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编号为SDLN/SDWF-GYD-2025030003-G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作出“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检验人员为邹学昆,审核人员为王维国,批准人员为程亚龙。(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容器焊缝内部缺陷检测和泄漏试验的问题经查,2025年3月21日至22日,鲁能检测公司对和邦农业公司的两台压力容器开展定期检验,具体情况如下:1.LY340氯气液化器(单位内编号:02V0701C,使用登记编号:容15川K06865(22)):检验人员仅开展了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及安全附件检验共5个项目的检验。2025年3月24日,鲁能检测公司在未对该压力容器内表面开展缺陷检测及泄漏试验的情况下,出具了编号为SDLN/SDWF-RDQ-2025030124-G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作出“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检验人员为邹学昆,审核人员为胡广海,批准人员为程亚龙。2.氯气缓冲罐(单位内编号:02V0801,使用登记编号:容15川K00404(21)):检验人员仅开展了资料审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磁粉检测共4个项目的检验。2025年3月24日,鲁能检测公司在未对该压力容器内表面进行缺陷检测及泄漏试验的情况下,出具了编号为SDLN/SDWF-RDQ-2025030118-G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作出“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检验人员为邹学昆,审核人员为胡广海,批准人员为程亚龙。(三)开展安全附件检验时,未发现安全阀整定压力超出该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的问题经查,2025年3月21日至22日,鲁能检测公司仅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8.3.12”安全附件检验:1)安全阀,检验是否在校验有效”之规定,直接采用四川中特恒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编号:HZBG-FD1-2024-02894),该报告载明校验结果为合格、整定压力为1.84MPa,下次校验日期2025年8月27日。期间,鲁能检测公司未审核查见该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明确的壳程设计压力为1.4MPa等相关参数,未发现安全阀整定压力已超过容器设计压力,并出具了编号为SDLN/SDWF-RDQ-2025030124-G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作出“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该报告检验人员为邹学昆,审核人员为胡广海,批准人员为程亚龙。
责令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如下: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0元;2、对程亚龙处罚款20000元;3、对王维国处罚款5000元;4、对胡广海处罚款6000元;5、对邹学昆处罚款7000元。
188000.00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3
坊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涉嫌出具失实的检验结果。
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4
六市监处罚﹝2025﹞54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李阳生罚款5000元;3.对许乔罚款5000元;4.对刘科龙罚款5000元
55000.00元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5
鄂市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二在鄂尔多斯碳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锅炉检验时,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附件J中注J-1的要求:“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内部检验内容按照电站锅炉的要求执行。”的规定开展检验,对必检项主蒸汽管道未进行金相及硬度检测,对水冷壁管、过热器高温出口段管道未做金相检测及胀粗量测量。内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DLN-DGN-2025010001)显示检验人员为陈多虎,审核人员为张新,批准人员为张超。当事人一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当事人二和当事人三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四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150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6
新市监处字﹝2025﹞3508020001202503120001号
2024年11月22日,检测人员林骏池受张翼晨委派对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融侨观邸小区的5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察识别码:TF11952、TF11959、TF12528、TF12525、TF12532)进行检测。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的规定,上述电梯必须检测:1、A1.2.2.5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检查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是否能够在轿厢(运载装置)、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或者柱塞在缓冲停止区的期间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注A1-2),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有体现检测人员林骏池通过手压触发上行、下行极限位置限制装置的动作,但未确认极限位置限制装置在轿厢、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是否起作用,并且也未确认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是否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2、A1.3.1应急救援试验:(1)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4)在各种荷载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有体现检测应急救援操作程序,也对电梯进行松闸模拟救援,但未体现上述应急救援程序中松闸无法移动轿厢,需要使用特殊救援工具将电梯运行至最近层站位置的情况。3、A1.3.4.2电气安全装置:检查以下电器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4)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未体现检测上述电梯的限速器在轿厢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厢上设置的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5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为1、A1.2.2.5极限位置限制装置,2、A1.3.1应急救援试验,3、A1.3.4.2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1000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7
苍市监处罚﹝2025﹞6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检测人员王某某根据公司分配(2025年3月19日接收委托单)的检测任务对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两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经进一步查看电梯内监控视频确认检测人员开展了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噪声测试项目的检测,但开展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检测时,电梯均处于通电运行状态,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人员对上述检测项目判定为“符合”。2025年4月11日,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报告编号:SDLN/ZJWZ***,SDLN/ZJWZ***),两份报告检测人员均为王某某,审核人员均为张某某,批准人员均为程某某,检测日期为2025年4月9日。该份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检测项目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当事人上述两台电梯检测费用为300元/台,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6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
2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