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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12MA3MPRXA4T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人民大街1599号慧谷领御C-1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30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市监处罚﹝2025﹞54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李阳生罚款5000元;3.对许乔罚款5000元;4.对刘科龙罚款5000元
55000.00元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2
鄂市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二在鄂尔多斯碳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锅炉检验时,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附件J中注J-1的要求:“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内部检验内容按照电站锅炉的要求执行。”的规定开展检验,对必检项主蒸汽管道未进行金相及硬度检测,对水冷壁管、过热器高温出口段管道未做金相检测及胀粗量测量。内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DLN-DGN-2025010001)显示检验人员为陈多虎,审核人员为张新,批准人员为张超。当事人一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当事人二和当事人三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四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150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3
新市监处字﹝2025﹞3508020001202503120001号
2024年11月22日,检测人员林骏池受张翼晨委派对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融侨观邸小区的5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察识别码:TF11952、TF11959、TF12528、TF12525、TF12532)进行检测。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的规定,上述电梯必须检测:1、A1.2.2.5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检查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是否能够在轿厢(运载装置)、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或者柱塞在缓冲停止区的期间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注A1-2),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有体现检测人员林骏池通过手压触发上行、下行极限位置限制装置的动作,但未确认极限位置限制装置在轿厢、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是否起作用,并且也未确认缓冲器被压缩期间是否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2、A1.3.1应急救援试验:(1)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4)在各种荷载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有体现检测应急救援操作程序,也对电梯进行松闸模拟救援,但未体现上述应急救援程序中松闸无法移动轿厢,需要使用特殊救援工具将电梯运行至最近层站位置的情况。3、A1.3.4.2电气安全装置:检查以下电器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4)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而当事人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原始视频记录中未体现检测上述电梯的限速器在轿厢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厢上设置的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5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为1、A1.2.2.5极限位置限制装置,2、A1.3.1应急救援试验,3、A1.3.4.2电气安全装置的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100000.00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8
4
苍市监处罚﹝2025﹞6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检测人员王某某根据公司分配(2025年3月19日接收委托单)的检测任务对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两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经进一步查看电梯内监控视频确认检测人员开展了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噪声测试项目的检测,但开展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检测时,电梯均处于通电运行状态,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人员对上述检测项目判定为“符合”。2025年4月11日,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报告编号:SDLN/ZJWZ***,SDLN/ZJWZ***),两份报告检测人员均为王某某,审核人员均为张某某,批准人员均为程某某,检测日期为2025年4月9日。该份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检测项目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当事人上述两台电梯检测费用为300元/台,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6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
2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5
阜州市监处罚﹝2025﹞200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徐祝飞罚款5000元;3、对直接责任人员李阳生罚款5000元;4、对直接责任人员凌宗纪罚款 5000元。
55000.00元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