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12MA3MPRXA4T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人民大街1599号慧谷领御C-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30
检验合同纠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万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日市监处罚〔2026〕43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0.00元;
2.对检测人员王德成处罚款9000.00元;
3.对报告审核人员张爱文处罚款7000.00元;
4.对报告批准人员程亚龙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71000.00元。
71000.00元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2
寿光市监处罚﹝2026﹞263号
2026年3月23日,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来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田柳镇三号路田柳段26号的山东新龙集团生物科技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台在用的特种设备(蒸发器,编号:容15鲁G28547(23))正在使用,其上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型号:A42F-25 DN15,其进口管公称直径为DN6,不符合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4.2安全阀的进口管道直径不小于安全阀的进口直径要求。现场进一步查看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定期检验报告问题及其处理:安全附件-安全阀未安装,使用前需加装安全阀并校验合格后该设备方可投入使用,但是在山东新龙集团生物科技限公司未整改前该公司直接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
1.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法定代表人张超罚款10000元;3.检验人员曹洪良罚款10000元。
60000.00元
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3
六市监处罚﹝2025﹞54号
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2.对李阳生罚款5000元;3.对许乔罚款5000元;4.对刘科龙罚款5000元
55000.00元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4
鄂市市监处罚﹝2025﹞18号
当事人二在鄂尔多斯碳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锅炉检验时,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附件J中注J-1的要求:“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内部检验内容按照电站锅炉的要求执行。”的规定开展检验,对必检项主蒸汽管道未进行金相及硬度检测,对水冷壁管、过热器高温出口段管道未做金相检测及胀粗量测量。内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DLN-DGN-2025010001)显示检验人员为陈多虎,审核人员为张新,批准人员为张超。当事人一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当事人二和当事人三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四属于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150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5
苍市监处罚﹝2025﹞65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2025年4月9日,当事人检测人员王某某根据公司分配(2025年3月19日接收委托单)的检测任务对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两台电梯开展检测服务。经进一步查看电梯内监控视频确认检测人员开展了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噪声测试项目的检测,但开展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检测时,电梯均处于通电运行状态,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测人员对上述检测项目判定为“符合”。2025年4月11日,山东鲁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电梯自行检测报告(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报告编号:SDLN/ZJWZ***,SDLN/ZJWZ***),两份报告检测人员均为王某某,审核人员均为张某某,批准人员均为程某某,检测日期为2025年4月9日。该份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检测项目A1.2.3.9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检测结果均为“符合”。当事人上述两台电梯检测费用为300元/台,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6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另案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合计罚没25600元,上缴财政。
2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