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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玮信注册资本:42402.6346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726401487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河路6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09
(2025)浙0206民初13031号
劳动争议
朱**
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1
(2025)浙0206民初9009号
劳动争议
徐**
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3
2021-09-13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孙*,于*,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4
2021-02-07
(2020)浙0206民初7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5
2021-01-11
(2020)浙0206民初7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6
2020-02-06
(2019)京73行初9002号
其他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7
2020-02-06
(2019)京73行初9004号
其他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8
2020-02-06
(2019)京73行初9002号
其他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
2019-06-19
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19)457号
王**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09-13
(2021)浙0206民初41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苏州川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85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04
2021-02-26
(2020)浙0206民初7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民事案件
3
2021-03-12
2021-02-26
(2020)浙0206民初74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盟立自动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2
2020-02-26
(2019)京73行初9002号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20-06-02
2020-02-26
(2019)京73行初9004号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8-11-28
2016-10-26
(2016)浙0206执3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敏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3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仑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87号
依据规划部门编号为甬仑自然资规移(2026)001号移交函,2026年2月26日13时30分,执法队员对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河路65号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情况如下: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个厂区呈东西走向,整体形状为梯形,厂区入口处在厂区西侧璎珞河路。厂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如下:厂区内入口处南北两侧各有两个钢结构的停车棚,四周未封闭,主要用于停放车辆;厂区北侧靠着围墙搭建有一处钢结构的伸缩棚,该区域目前空置;伸缩棚的南侧原厂房中间的空场地处目前以原厂房墙体为支撑搭建了两处钢结构棚,主要用于堆放原材料或者装卸货物;厂区的南侧,与钢结构棚和厂房相连搭建一处钢结构棚,主要用于堆放货物;原厂房的东侧与原厂房相连搭建一处钢结构棚,该处大部分空置,主要堆放原料;厂区最东侧紧贴围墙有一处简易房和棚,主要用于存放货物。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分散于厂区各处,各个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呈方形,主体结构主要为钢结构,均为一层,部分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因为有一处为伸缩棚,该棚收缩和伸展后的面积不同,该棚完全展开后加上其他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总体面积约为6500多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附照片9张,现场负责人乐海东见证了整个勘查过程,经询问,当事人宁波敏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承认这些建筑物(构筑物)分别建于2015年5月和2017年3月,未办理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认定该行为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河路65号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的建筑面积6575.09平方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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