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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彝乡糖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平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MA6P0GHU8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高粱冲小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4﹞1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办理营业执照,在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高粱冲小组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糕点、糖果及糖、酒、饮料及茶叶、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果品、蔬菜的销售;固体饮料制造;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水果、糖料的种植,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料及食糖。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投诉举报人举报的红糖是云南彝乡糖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外包装标签为楚雄糖彝朵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并未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同批次红糖一共生产了150公斤,已销售150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货值金额1500元。当事人对举报人举报的产品“食糖”承认是云南彝乡糖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上缴国库。
8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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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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