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赢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仇爱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803MAD1CRC23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河下街道井神路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淮淮市监处罚〔2024〕0010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12月2日开始承包“全城追鸡”窗口,签订后开始试营业,学校寒假自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24日,当事人实际营业时间为50天,当事人主要从事制售炸鸡饭、饭团、手抓饼、鸡蛋灌饼、麻辣烫和麻辣香锅等美食,具体价目信息为:脆皮鸡块饭10元/份,爆香里脊11元/份,香酥鸡排饭11元/份,风味烤肠饭12元/份,特色烤肉饭12元/份,鸡块香肠双拼饭14元/份,鸡排香肠双拼饭14元/份,香肠烤肉双拼饭14元/份,香肠饭团7元/份,原味饭团6元/份,里脊饭团7元/份,烤肠饭团7元/份,培根饭团7元/份,鸡排饭团7元/份,奥尔良鸡排饭团9元/份,胡辣汤3元/份,蛋炒饭5元/份,手抓饼和鸡蛋灌饼的价格与饭团的价格一致,麻辣烫和麻辣香锅均按菜品品种单独计算,售价不等。
当事人以28元/罐的单价购入鸡粉调味料,产品的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大桥鸡粉调味料,净含量:1.05千克(1千克+赠50克),保质期:二十个月,生产批号:20210913E1 15:53,产品标准号:SB/T1041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2010500350,生产者:味好美(武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金色二路8号,鸡粉调味料保质期至2023年5月13日,截止本局检查发现时止已过期291天。当事人未索要供货方营业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购货票据已遗失,因窗口营业以来,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调味料品种较多,当事人未仔细查验鸡粉调味料的生产日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确定鸡粉调味料的购进来源、时间与数量。
当事人使用已过期的鸡粉调味料用于制作麻辣烫、麻辣香锅的增鲜剂使用,截止2024年2月28日被本局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已开封使用1/3,即已使用350克,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时间为50天,本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积极改正,已于2024年3月2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制售台账和财务账册,当事人的收银通过现金与扫码支付,每日流水无法统计,故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使用过期的鸡粉调味料制售麻辣烫、麻辣香锅的营业额与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被其他部门处罚过,也未缴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无法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仔细查验采购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放在厨房调味品货架上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