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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子曦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BPQKM49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馨凯广场3号楼13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交﹝密﹞﹝2026﹞第0301-011693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现案件调查终结,认为当事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 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货物运 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为C19218B011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 款”),本机关于2026年03月17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捌佰元整。
2800.00元
北京市密云区交通局
2026-03-17
2
津交(总)罚〔2026〕11581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16
3
高安交罚〔2026〕第106号
驾驶员刘占国驾驶冀J3P283津L6453超(临时)六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天津市西青区装载避雷器(普通可拆卸货物)前往江西高安。津L6453超(临时)车辆所有人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津L6453超(临时)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责令改正,按规定办理货运车辆证件,消除违法状态;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9
4
津交(总)罚﹝2026﹞10151号
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21
5
津交(总)罚〔2026〕11028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04
6
J371725202501009
2025年03月08日11时3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郓城县交通枢纽对艾尔肯库尔班驾驶的新Q64312(黄色)、津J2234超(其他)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马兆西(****)、张伟(****)向艾尔肯库尔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检查中发现:艾尔肯库尔班驾驶该车从定陶运输113袋肥料送往新疆,该挂车隶属于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型是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办理了超字临时牌照,未办理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该车经营范围只有大型物件运输,不包括普通货运,经现场检查,本运次未申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上货物尺寸不超限,不属于大型不可拆解货物,而是属于普通货物,超出了该车经营范围,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把该车引导到郓城县超限超载检测站,依法依规作进一步调查。经调查,该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扰乱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执法照片。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08
7
冀0127交罚〔2024〕456号
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罚款 1000元整
1000.00元
高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12-02
8
冀0127交罚〔2024〕452号
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罚款1000元整
1000.00元
高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4-11-28
9
J371324202400877
2024年09月27日 14时31分,兰陵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29线193K棠林工业园南对郝勇驾驶的鲁JB6539(黄色)津G3362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李庆永****、徐同伟****向郝勇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郝勇不申请回避,现场调查发现,郝勇出示的该挂车津G3362超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此次装载运输的碳黑不属于大型物件,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认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27
10
九交罚〔2024〕0104221号
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田玉龙驾驶冀 J1E580、津 G1724超重型平板货车,在九江南高速收费站路口处,车上载有壹车木工机械,从广东省广州市运往河北省衡水市,此趟运费捌仟漆佰元整,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查阅该车相关证件,该挂车津 G1724超属于天津广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九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大队
2024-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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