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兴兴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文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6L7QJG8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新平村委会小新寨一组4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39号
2026年4月21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刘叶胡豆等1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0袋(根、瓶),销售价合计326元。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进货台账,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导致出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过期后仍继续经营的情况。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种50袋(根、瓶)食品;3.罚款: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3种50袋(根、瓶)食品;3.罚款:3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