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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福鑫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5MADRAJ888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办事处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11号
2026年1月1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鲁甸金源鸿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云南福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裕乡园”老抽王调味汁(生产日期:2025-06-29日 规格型号:800ML/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普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SBJ26530000730130904ZX),报告载有:“检验项目:胭脂红 计量单位:G/KG 标准指标:不得使用 实测值:0.0253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不要求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月10日,云南岗厨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调味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委托当事人代为生产调味品并支付加工费。2025年6月29日,当事人受托生产上述同批次“裕乡园”老抽王调味汁50件(12瓶/件),加工费5元/件,当事人共计收取加工费250元,当事人获利2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一是首次违法,两年内在本局无处罚记录;二是积极整改,规范生产行为;三是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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