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佳品堂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华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E1AX868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昭通市昭阳区金池购物中心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100号
经查,当事人昭通佳品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卤猪耳朵(自制)中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超市销售的卤猪耳朵是从四川味悠闲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的半成品,当事人超市进购的卤猪耳朵进行二次加工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日卤猪耳朵(自制)当日共自制5公斤,销售价为57.8元/公斤,共计销售2.88公斤,违法所得共计166.24元,剩余2.12公斤,剩余当日闭店后对剩余食品已自行废弃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24元;
2、罚款1000.00元;
罚款共计1166.24元;
1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2
云市监昭昭处罚〔2026〕69号
经查,三养火鸡面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第27595689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注册商标(第49284246号、有效期至2033年10月13日)、注册商标(第76816475号、有效期至2034年7月27日)3个商标,商标持有人都是“三养食品株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分类均是第30类。商标持有人“三养食品株氏会社”在核定商品/服务类别上,授权“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责“三养火鸡面”产品的商标侵权维权、品牌管理等相关事宜。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郑州峰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未对商品供货商实际是否经营散装食品以及供货商是否具有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进行查验,不能证明供货商为合法供货者。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27595690号、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非当事人销售商品三养火鸡面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百荣零食港口进口食品”(购货单据)、《采购收货单》及《商品销售日报表》,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25.08.12,规格为5连包140克×5/包的“三养火鸡面”,每包的进价是26.25元,售价是29.90元;共进了240包,进价金额合计6300.00元。至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45包,合计销售金额1345.50元;未销售195包,违法商品金额为5830.5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176.00元,不足五万元。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规格为5连包140克×5/包的“三养火鸡面”195包。
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