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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令川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35531643716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4
买卖合同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2
2022-06-06
(2022)豫0803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6
(2022)豫0803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保安等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4
2021-03-03
(2021)豫0803民初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刘*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5
2020-06-28
(2020)豫0803民初4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韩**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6
2019-11-21
(2019)豫0803民初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泽州县鑫全庆工贸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7
2019-04-17
(2019)豫0803民初2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沁阳市西向镇有明骨料加工厂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8-16
(2022)豫0782民初2735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杨双祖、张四青
吴**,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辉县市人民法院
2
2022-08-16
(2022)豫0782民初2736号
返还原物纠纷
杨双祖、张四青
吴**,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辉县市人民法院
3
2022-06-26
(2022)豫0803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乡市溪成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7
(2022)豫0803民初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9
2021-11-24
(2021)豫0803民初1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治市都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23
2021-03-05
(2021)豫0803民初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3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3
2021-02-26
(2021)豫0803民初1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璩**、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18
2019-11-21
(2019)豫0803民初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泽州县鑫全庆工贸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5-26
2019-05-09
(2019)豫0803民初2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沁阳市西向镇有明骨料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5-25
2019-05-09
(2019)豫0803民初176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泽州县鑫全庆工贸有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28
2019-02-20
(2019)豫0803民初1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沁阳市西向镇有明骨料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1-02
2018-09-05
(2018)豫0803民初2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7-03
2018-04-08
(2018)豫08民终861号
合同纠纷
王**、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1-04
2017-12-25
(2017)豫0803民初571号
合同纠纷
王**与焦作市兴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税稽二罚〔2025〕22号
发票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0月25日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及发票金额1359292.02元,税额176707.98元,价税合计1536000.0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
2025-12-15
2
焦税稽二罚﹝2025﹞21号
其他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10月25日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及发票金额1359292.02元,税额176707.98元,价税合计1536000.00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5年9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豫税公告〔2021〕5号)裁量基准附表第五条“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33项“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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