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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景锋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1L41999300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2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政罚﹝2026﹞062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13日04时49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3(鄞玉线)楚门方向K300+64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895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2
台运政罚﹝2025﹞064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1日09时38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20沙岙至西滩K1+66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车辆营运证。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吊销车辆营运证。
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3
台路政罚﹝2025﹞0639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1日06时48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20沙岙至西滩K1+66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84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8
4
台路政罚﹝2025﹞0639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5日12时52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20沙岙至西滩K1+66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25.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8
5
台路政罚﹝2025﹞0639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08日12时48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20沙岙至西滩K1+66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8
6
台路政罚﹝2025﹞06395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4月12日08时52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420沙岙至西滩K1+66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682.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08
7
台路政罚﹝2024﹞0623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0日16时07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S203(鄞玉线)大麦屿方向K309+180发现玉环**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
1132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5
8
台路政罚〔2024〕06211
2024年5月14日8时44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郑小勇、黄江兵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5-10 16:07:02车号为浙J37711在S203(鄞玉线)大麦屿方向K309+1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56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56吨。
-
1132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9
台路政罚﹝2024﹞0621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9日10时30分,玉环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3(鄞玉线)楚门方向K300+640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环农商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770.00元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11
10
台路政罚﹝2023﹞0562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07日13时37分,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疏港公路K10+300左侧路段检查时发现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玉环顺泰建筑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整。
5010.00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