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彩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01MA5Q4D0H6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朝阳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金市监处罚〔2024〕159号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店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标称“方集小麻花(芝麻味)”,净含量400克/包,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4年1月14日,保质期150天,生产商:安徽亨特食品有限公司;标称“方集小麻花(香葱味)”,净含量400克/包,数量1包,生产日期2024年1月14日,保质期150天,生产商:安徽亨特食品有限公司;在店内冰柜里发现有:标称“蒜香无骨鸭掌”,规格:3.4kg/包;数量:1包;生产日期年5月20日,保质期为30天;生产商为广西畅怀食品有限公司;4.标称“蒜香无骨鸭掌”,规格:3.4kg/包;数量:1包;生产日期年5月20日,保质期为30天;生产商为广西畅怀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四种食品于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于2024年2月17日从广西栗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方集小麻花”,购进数量为12盒,购进价格 7.92 元/盒;于2024年6月3日从广西栗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柠檬无骨鸭掌”、“蒜香无骨鸭掌”,购进数量各1包,购进价格235元/包。2024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方集小麻花”(芝麻味、香葱味各1包)、“柠檬无骨鸭掌”、“蒜香无骨鸭掌”各1包,货值金额686.4元。因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基本情况;
2.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执法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真实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有效身份;
4.河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的合法来源及购进数量;
5.《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河金市监强制〔2024〕70号)及《财物清单》(桂河金市监财清〔2024〕7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实施扣押措施和扣押数量的情况。
6.经营者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具有代表当事人处理池市金城江区满江妃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的合法身份;
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调查结果及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签字并按手指纹确认。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方集小麻花”、“柠檬无骨鸭掌”等食品;(详见《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桂河金市监财清[2024]70号);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