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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厦惠佳百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绪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8R1GB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燕厦乡燕厦邮局旁10米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3〕59号
通过调查当事人的食品、化妆品购进、销售记录显示,“小茴香(35克/包)”2022年12月1日购进10袋,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4元/袋,2023年1月20日过期后销售2袋,金额8元。“茶π(柚子绿茶)(900ml/瓶)”2022年11月9日购进1件共12瓶,购进价格5.4元/瓶,销售价格7元/瓶,2023年5月22日、30日过期后合计销售3瓶,金额合计21元。“草本香疗染发膏(100ml/2瓶)不能提供购进凭证,调查显示过期后销售了3盒,金额合计30元。当事人没有严格实施食品、化妆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产品并销售过期食品和化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经营场所有“龙口粉丝”、“富强高筋小麦粉”、“干桂圆”、“干辣椒”产品,均未按要求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9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五千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和违法所得30元,并处五千元罚款。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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