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俊增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3MA3NXRHQ8G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丰国路中段c00976号1号办公楼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2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
姬**,沂水皓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沂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沂水市监处罚〔2026〕1105号
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移送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违法行为线索的函》,经调查,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2025年1月15日对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开展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DCD 第250116006号),在仅对1台锅炉进行废气采样检测后,出具了2台锅炉的废气检测报告,第二台锅炉的采样数据、采样时间为伪造;2025年7月15日对日照悍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DCD 第250717006号),采样检测过程仅8分钟,无法完成3次采样检测,第二次、第三次采样数据、采样时间为伪造;2025年10月12日对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五征分公司开展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1023008号),完成第一次、第二次采样检测,第三次采样数据、采样时间为伪造;2025年10月12日对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1022008号),完成第一次采样检测,第二次、第三次采样数据、采样时间为伪造。
2025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相关问题的复函》,经查,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活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未经检验检测的情况)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但对生态环境无直接污染和破坏。依据有关规定,昌达环境监测(山东)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问题由我局依法调查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2月2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对日照悍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0519008号),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5月14日四次检测时间分别为13:29-13:32、14:34-14:37、15:39-15:42、17:24-17:27,采样记录显示小时均值仅采集1次样品。四次检测时间虽满足等时间间隔,但未在1小时内完成采样,不符合HJ 604、GB 37822-2019关于“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样品”的要求。另查明,原始记录中样品检测流转单显示同一时间(16:30)使用同一设备(编号Q/CDLLYQ-185)对厂区内3#下风向与4#下风向两个不同点位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查阅“无组织/环境空气采样原始记录”,厂区内3#下风向与厂区内4#下风向点位取样检测的时间为:厂区内3#下风向第一次13:49-13:52;厂区内4#下风向第一次 13:59-14:02;厂区内3#下风向第二次14:54-14:57;厂区内4#下风向第二次 15:04-15:07;厂区内3#下风向第三次15:59-16:02;厂区内4#下风向第三次16:09-16:12;厂区内3#下风向第四次17:44-17:47;厂区内4#下风向第四次 17:54-17:57。厂区内3#下风向与厂区内4#下风向两个点位采样时间未存在同一时间设备在不同点位取样的情况。“样品检测流转单”中采样时间相同系系统错误抓取了环境空气气象参数的时间。
(二)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在对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开展锅炉废气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0116006号)时,检测人员携带废气检测设备于2025年1月15日 14:23:21至 14:33:12期间仅对锅炉房内一台燃气锅炉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对两台锅炉(DA002、DA003)均完成了检测,DA002排气筒检测时间14:25:52至14:45:09,DA003排气筒检测时间14:30:13至14:50:23。另一台锅炉的采样数据及采样时间为伪造。
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在对日照悍马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锅炉有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0717006号)时,检测人员到达锅炉外排口的时间为13:50,携带检测设备离开的时间为13:58,实际检测时长仅8分钟,无法完成三次采样,仅于13:54-13:59进行了一次采样。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完成了三次采样(13:54-13:59、14:05-14:10、14:15-15:20),后两次采样数据及时间为伪造。
2025年10月10日至12日,当事人在对浙江飞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五征分公司开展颗粒物浓度检测(报告编号:SDCD第251023008号)时,检测人员14:53分关闭检测设备,14:54携带检
事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30000元罚款;
综上,经综合考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处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
90000.00元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