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贡响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晶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560604611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五委一组);(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糖坊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东京城镇天福康城2#楼西侧南起5号) 【一照多址企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5
(2022)川01民终191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
宁安市贡响米业有限公司,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12
(2021)川0104民初113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华润万家好来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太古里店,宁安市贡响米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0
(2020)黔01民初20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福***
宁安市贡响米业有限公司,大五合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佳沃北大荒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分公司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6-17
(2019)黑1004民初7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牡丹江市艺凤商标彩印厂
宁安市贡响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安市监处罚﹝2024﹞88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镜莲石上石板大米”,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执地理标志产品响水大米 DB 2310/T 114-2023,其标注废止的执行标准,不符合 DB 2310/T 114-2023《地理标志产品 响水大米》第9.1.1项:“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使用规定”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0项:“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规定。本案“石板大米”可查实标注废止执行标准20箱,售价55元/箱;货值金额1100元,销售收入0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31084002024040880777295及上传至平台的产品图片、购货凭证1份计4页,证明投诉人于12315平台投诉并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购销情况及本案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编号DLBZ-106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荣誉证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报告《检验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785801号《出库单》及2751540号《入库单》各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大米数量、销售及返货的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