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剑平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5YP2A10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138号金山广场C栋1-1、1-2、1-3、1-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30
(2024)渝0243民初6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4-02-22
(2024)渝0243民初6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张*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3
2024-01-22
(2024)渝0243民初54号
劳动争议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
彭水县人民法院
4
2022-05-24
(2022)渝0243民初24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5
2022-05-20
(2022)渝0243民初24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6
2021-10-28
(2021)渝0243民初5406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余**
洛阳口口香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7
2021-10-27
(2021)渝0108民初218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重庆晶晶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冠樽食品有限公司,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8
2021-10-22
(2021)渝0243民初5406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余**
洛阳口口香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9
2021-10-22
(2021)渝0243民初5407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余**
重庆冠樽食品有限公司,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彭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1-04-15
(2021)渝04民初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
彭水县佳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水县佳惠华盛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28
2021-04-15
(2021)渝04民初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彭水县佳惠公司彭水县佳惠华盛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220号
经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主营预包装食品、蔬菜、日用百货零售、新鲜果品、干货等。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从重庆市鲜优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7.08元/kg的价格购进了130kg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购进金额352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提供了采购配送单以及产品相关检测检验报告。当事人购进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后摆放于经营场所的水果货架台上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浮动售价。2024年5月17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时,现场尚余同批次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3.284kg,抽检人员以销售价格33.80元/kg购买样品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3.284kg,支付费用111元。当事人抽检同批次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有剩余的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售卖该批次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2024-5-15)获得销售收入3621.64元(含购买抽样送检的样品费用)。2024年7月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原味瓜子进行抽样检查,2024年8月7日,本局收到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4008002)。2024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鉴结〔2024〕3-7号)和《检验报告》(NO:4424008002)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送达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检查时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精品原味瓜子待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2024年7月3日,当事人从重庆市农旭农业有限公司处购买该批次精品原味瓜子,当事人以45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2件,每件商品规格为2.5kg*10包,共计300kg,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
对于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32.64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2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109号
; ; 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背包的购进票据,票据上未注明销货单位相关信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1日购进的5个背包信息如下:规格型号:36;30;16;品名:背包;商标:尊帝;产品执行标准: 1333-2018;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尊帝商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级:合格品;地址:湖南省邵东市皮具工贸园28-30栋。购进价格为48元个,销售价格为149元个。; ; 2024年1月8日,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背包2个进行抽样,其中抽样2个,1个检验样品以销售价格149元个购买,另外1个备样样品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付款;截至2024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背包的《检验报告》(№:2024-51010441)时,只余1个背包备样样品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以抽样的2个背包的销售价格为准,货值金额为298元(2个*149元个)。当事人未缴纳上述销售产品的税费,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01元(149元个*1个-48元个*1个)。
;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1个背包备样样品;; ;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596元;; ; 3.没收违法所得101元。
596.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