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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巨腾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源钊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MA4435Y04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仓颉大道中段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虞城县巨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0日生产老蛋糕成品为50件,规格348克/盒×15盒/件,保质期90天,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到商丘市李楼食品市场(胡氏饼业),货值金额3750.00元,违法所得3750.00元,生产所用的面粉从河南省虞城县群友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等是从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亚帅食品商行采购的。该公司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要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5月27日向该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该公司于2025年05月19日制定召回通知书,至2025年06月30日召回数量为零,并未发现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当事人分析原因为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糕点类食品不让使用脱氢乙酸钠了,在发布期间该公司也处于春节放假阶段,该公司没有及时学习最新的标准与规定,在放假结束后生产了一批产品,没有及时改变食品添加剂,导致生产的这批产品出现脱氢乙酸钠不符合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检验报告1份(No:XBJ25320321299131189),证明案源和产品质量问题;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环节情况; 5、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的情况; 6、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和相关检验报告28张,证明当事人采购及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7、巨腾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JT/20250220)、检验报告(AMJC/20240525009)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产品出厂前履行出厂检验规定; 8、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的检查情况; 9、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10、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及实施过程; 11、产品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的情况; 12、现场照片25张,证明当事人厂址厂貌; 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
1、没收违法所得3750.00元; 2、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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