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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亿家元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从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MACNH92W1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阴市月城镇月双路28号C座3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澄市监处罚〔2026〕00033号
当事人2025年3月26日在江阴市月城镇月双路C座3楼生产的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食品,该批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共生产了56盒。上述食品中50盒销售至江阴新生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7元/盒。另5盒用于出厂检验,1盒作为留样。总计货值350元。违法所得350元。 另查,当事人2025年1月2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处罚〔2025〕1900017号);2025年7月31日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处罚〔2025〕X00085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2、处10000元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7天。
10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澄市监处罚〔2025〕X00085号
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在江阴市月城镇月双路C座3楼生产的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的要求,被判为不合格食品,该批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共二个规格,生产了101盒(500克/盒)及12箱(5千克/箱)。上述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规格500克/盒的产品中100盒销售至海州区洪门社区张正周食品经营部,1盒作为留样。规格5千克/箱的产品没有销售。上述销售至海州区洪门社区张正周食品经营部的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500克/盒)的销售价格为8.5元/盒,货值为858.5元。5千克/箱的销售价格为60元/箱,货值720元。该批二个规格的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总计货值1578.5元。违法所得569.5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12箱(5公斤/箱)及33盒(500克/盒)糯米锅巴(蟹香蛋黄味);2、没收违法所得569.5元;3、处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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