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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日日鲜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BLUELX1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正安县桴?镇桴?社区展翅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罚[2025]154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怡冠园牌手撕素肉串,生产日期:2024/08/21,保质期:9个月;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超过使用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364号)和《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5]第364号)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以及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种类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王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和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王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王超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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