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望望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晓明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MA3X5ERC8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修武县郇封镇位马路东段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7
(2024)豫08知民初7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翰猿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河南纷享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1-12
(2024)豫08知民初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修武九九九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兜君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10-15
(2024)豫08知民初4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翰猿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5-22
(2022)浙02民初15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兴宏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三九饮品产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3-17
(2022)浙02民初15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三九饮品产业有限公司,宁波兴宏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21
(2022)豫0821知民初159号
河南小趣领航食品有限公司
焦作市三九饮品产业有限公司
修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12
2023-07-20
(2022)浙02民初152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修武县郇封镇位马路东段南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河南望望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受孟州市智尚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5年10月20日生产了葡萄糖风味饮料(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该产品规格为:400ml/瓶、24瓶/箱,生产数量:185箱;该产品标签正面标注有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B1-B6-B12、净含量:400ml、葡萄糖风味饮料;标签背面标注有:“产品名称、配料表:水、食用葡萄糖、食用盐、柠檬酸、柠檬酸钠……、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葡萄糖添加量:1000mg/100ml、维生素B1添加量:0.05mg/100ml……;产品标准号、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以及营养成分表【该表中:维生素B1(硫胺素)、0.05毫克/100克(或毫升)、NRV%:4%】”等信息,与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产品标签内容相一致。其双方签订有《生产授权委托书》和《食品标签内容生产方责任协议》,该产品的开票价为:15元/箱,销售额共计:2775元;因该产品系委托生产,所以生产后即全部售出。 经调查,案涉葡萄糖风味饮料(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批次产品的投料基数为2000千克,在水中加入食用葡萄糖、食用盐、柠檬酸和维生素B1等配料,其中维生素B1的添加量为5g,换算后为2.5mg/kg,该添加量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有关维生素B1在“风味饮料”的使用量:“2mg/kg~3mg/kg”的规定。同时,根据涉诉产品中维生素B1的实际添加量,产品标签的标示值应为“0.25毫克(mg)/100g(或毫升)”,换算后即为:2.5mg/kg;因在标签排版印刷过程中相关人员未认真审核,导致涉诉产品维生素B1的标示值错误的标示为:“0.05毫克(mg)/100g(或毫升)”。当事人在发现该产品标示值错误后,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 截止我局查获时,该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风味饮料(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已经全部售出;其后生产的葡萄糖风味饮料(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中仅标示有B6-B12,已无添加维生素B1的产品,与我们现场检查发现的产品标签相一致;根据该公司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计算,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案涉产品货值2775元(计算方法:186×15),获取利润370元﹝计算方法:185×2(15-13)﹞。 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风味饮料(维生素B族葡萄糖补水液)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0元;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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