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车普乐达润滑油经销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婷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0MA7827D50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正清街521号中福城创业园区厂房A2栋A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6
2021-09-01
(2021)新0105民初56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车普乐润滑油经销部、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鑫新翔宇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20.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二师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在当事人现场发现的规格为15.9KG的商标为“迪尔丰采”、产品包装上带有鹿图(近似迪尔公司注册第G910051号的图形商标)的摘锭润滑脂共计194桶,标价80元/桶;规格为10KG*2(2瓶/壶)的商标为“迪尔丰采”、产品包装上带有鹿图(近似迪尔公司注册第G910051号的图形商标)尾气处理液共计200壶,标价20元/壶。均没有销售。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且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无法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材料。综上所述,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第一、二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未售出商品价值为19520元(194×80+200×20),未售出违法经营额为1952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9520元(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2.没收侵权商品394件(货值19520元)。
1952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