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白城市小鸟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丽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7MA1406Y3X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城市海明西路22号楼28-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4】8406241
经查,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白城市小鸟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一台“龙跃钱江”牌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不能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编号为202409 1102021476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内容为:“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电动正三轮摩托车QJ1200DZH -11”,后经标称生产企业“丰县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认为涉案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不是丰县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经执法人员扫描该认证证书上的二维码,显示“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电动正三轮摩托车JJ1200DZH-11”,其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进价:5050.00元/台,销售价:5300.00元/台,尚未销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2024年6月11日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城市小鸟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一台“龙跃钱江”牌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不能提供该车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后经调查,该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2、 处罚款:1060.00元,上缴国库。
106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