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小鸟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丽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07MA1406Y3X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海明西路23号楼5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5〕511051号
经查,白城市小鸟电动车行经营的2台“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2024年11月1日实施的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当事人经营“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800元(1400元/台×2台),违法所得为1000元[(1400元/台-900/台)×2台]。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2024年11月1日实施的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段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办案机构内部合议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2800.00元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