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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鼎汇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玲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GAEU6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132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24号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你单位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6100213130,发票号码:10632329,10632263,06780346,01540396;品名:运费。发票金额1383054.51元,税额124474.89元,价税合计1507529.4元。 经查,你单位购买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物化学制剂等,销售给国药控股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存在运输需求,但你公司支付给运是滴的货款最终回流至你公司股东李若飞等人的银行账户,证实你公司与运是滴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你单位取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少缴以下税款: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124474.8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4474.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1321室,适用7%的税率,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13.24元。
其他逃避缴纳税款
66594.0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4-25
2
乌经开市监处罚〔2023〕90号
经查,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标示的库房地址为:1、乌鲁木齐经开区沂蒙山街68号院内1号库房一层、二层;2、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1689号院内天山红办公楼正对面平房,而在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433号万创中心12号楼1321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场所内堆放了77种医疗器械,属擅自变更库房地址行为。 同时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内发现以下过期医疗器械:1、检测拭子:规格:20支/包,生产批号:202005105,生产日期2020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共计6包;2、糖化血红蛋白校准品:生产批号:CA91G0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有效期至2023年3月,共计1盒;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包装规格:卡型20人份/盒,产品批号W19510702,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共计13盒;4、心肌肌钙蛋白1/肌酸激酶同工酶/肌红蛋白联检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613805A,生产日期2019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共计5盒;5、N末端B型纳尿肽原(NT-proBNP)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0213208A,生产日期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共计12盒;6、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113509A,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失效日期2021年10月9日,共计1盒;7、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114305A,生产日期2020年2月8日,失效日期2022年2月7日,共计1盒;8、N末端B型纳尿肽原(NT-proBNP)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0213B01A,生产日期2019年8月15日,失效日期2021年8月14日,共计2盒;9、心肌肌钙蛋白1/肌酸激酶同工酶/肌红蛋白联检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613C06A,生产日期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2021年6月20日,共计4盒。以上共计45个过期医疗器械。 另查明,1、检测拭子:规格:20支/包,生产批号:202005105,生产日期2020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共计6包(厂家赠送样品,未收费,无法计算金额);2、糖化血红蛋白校准品:生产批号:CA91G0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有效期至2023年3月,共计1盒(厂家赠送样品,未收费,无法计算金额);3、新型冠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1、检测拭子:规格:20支/包,生产批号:202005105,生产日期2020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共计6包;2、糖化血红蛋白校准品:生产批号:CA91G0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有效期至2023年3月,共计1盒;3、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包装规格:卡型20人份/盒,产品批号W19510702,生产日期2021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14日,共计13盒;4、心肌肌钙蛋白1/肌酸激酶同工酶/肌红蛋白联检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613805A,生产日期2019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共计5盒;5、N末端B型纳尿肽原(NT-proBNP)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0213208A,生产日期2019年3月26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共计12盒;6、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113509A,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失效日期2021年10月9日,共计1盒;7、D-二聚体(D-Dimer)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114305A,生产日期2020年2月8日,失效日期2022年2月7日,共计1盒;8、N末端B型纳尿肽原(NT-proBNP)测定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0213B01A,生产日期2019年8月15日,失效日期2021年8月14日,共计2盒;9、心肌肌钙蛋白1/肌酸激酶同工酶/肌红蛋白联检试剂(荧光免疫层析法):包装规格25人份/盒,产品批号:W21613C06A,生产日期2019年6月21日,有效期2021年6月20日,共计4盒。(共计45个过期医疗器械); 三、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 四、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合计罚款40000元(肆万元整)。
6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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