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正强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正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BMMHY0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余川镇余川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5〕242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型号为Acs-30-B型电子计价秤,中山市香山电子测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秤2021年当事人自己在武穴购买的,购进价格为220元。当事人对该电子秤没有设置程序,程序密码是多少我不知道,该秤一直未经检验且在投入使用。由于顾客在当事人店内购买食品计价时都要求抹零头,当事人便通过对电子秤进行计重、参数等调教使电子秤显示的计重数目变大,以便达到把抹去的计价零头“找补”回来的目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计量检测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计量检测不合格电子秤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收到法律的追究。依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商品经销者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5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6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