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袁枫骨科诊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CHJNKU3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正阳街道大桥居牧业小区北数第8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城北处罚〔2025〕20号
经查,2025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扎兰屯市袁枫骨科诊所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膏药是该诊所销售。
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诊所卫生间药品存储柜内,存放1白色塑料桶,外包装标“蜂王浆”,内装褐色粉末状药品(180克)。经询问,2025年3、4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大黄、栀子、红花等中药饮片粉碎成粉,然后使用敷药贴制作成药贴,每贴含涉案药品50克,以50元/贴的价格在其经营诊所内对外销售,该药贴主要治疗跌打损伤、消肿止痛、促进组织愈合。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50元/贴的价格销售1贴涉案药品。因被查获的涉案药品共计180克,全部是打磨成粉的成品,其最终状态均是作为药品制剂使用,按照剂量可制作成药品制剂3.6贴,故涉案货值共计23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减轻第一位阶一档第一款第(三)项第1、2、4、5目:“(三)同时具备下列4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3种情形且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的;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2.涉案药品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4.违法所得不超过3万元的;5.货值金额不超过5元的;”的规定,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项减轻第一位阶一档幅度处罚标准:“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超过3.5倍的罚款。”的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区域范围小仅在扎兰屯市范围内销售,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为230元,违法所得为50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本案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应当并处15万元不超过35万元罚款。
同时,考虑到涉案药品的成份为多种(合格的)中药饮品混合制成,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收到除案源线索之外的问题反馈,没有证据证明已售出药品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等危害后果,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依据《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危害程度、范围、易于消除或者减轻等轻微因素,对危害后果轻微进行综合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三)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涉案产品不属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品,通过产品风险性、使用方法等常识性判断为风险相对较低,且没有证据证明已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社会危害程度低。
3500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