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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顶食客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9T94M5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钟惺大道88号大润发40037-10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经本局核准设立(类型:个体工商户),在湖北省天门市钟惺大道88号大润发40037-1002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在“美团”网络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递送服务,店铺名称为“顶食客(大润发店)”。 2024年4月,当事人从天门市华盛商贸行以每袋20元的价格,购进复合调味料(宫保酱3号风味)10袋,购货金额200元。该复合调味料(宫保酱3号风味)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4年8月24日,保质期6个月。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9袋,剩余1袋餐摆放在当事人餐饮店后厨操作间平台货架上待使用。2026年4月8日,经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使用的复合调味料(宫保酱3号风味)1袋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见证下,当事人现场主动将上述1袋超过保质期的复合调味料(宫保酱3号风味)倒入垃圾桶内,现场销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调料使用记录,无法确定复合调味料(宫保酱3号风味)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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