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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郑岗供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吉敏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DQHEUG7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琚湾镇郑岗村10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8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DQHEUG7N;法定代表人:毛吉敏;身份证号码:420683196201290921;住所: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郑岗村10组。当事人通过机井提水的方式向三王村、郑岗村、罗棚村、长堰村、程岗村、青龙村6个村约1800户居民(含村委会、琚湾镇长堰福利院)供应自来水。当事人每年向用水居民收取150元包60吨水,超出60吨部分按2.5元/吨计费。9月8日,本局收到中共枣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问题线索函》(枣纪监案函〔2025〕114号),来函提供了当事人2022年向琚湾镇长堰福利院多收水费881.5元,2023年向琚湾镇长堰福利院多收水费824.5元的线索。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故并案处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2021年、2022年居民用水有效数据,琚湾镇长堰福利院存续期间使用袁义才水表户头(2023年用水数据与来函线索一致),2024年初已并入枣阳市琚湾镇农村福利院,办案人员基于现有证据,仅认定当事人2022年向琚湾镇长堰福利院多收水费881.5元,无法认定当事人2021年、2022年向其他用户多收水费情况。 办案人员经与当事人三次询问沟通,根据当事人账簿记录数据,综合考量当事人计费规则、书写习惯等情况,剔除正常收费、少收、未收等不影响多收费用认定的数据,仅统计三王村、郑岗村、罗鹏村、长堰村、程岗村、青龙村每年用水超过72吨或存在多缴费情况的数据,核算得出当事人2023年对二王村、郑岗村、罗棚村、长堰村、程岗村、青龙村780户居民(含村委会、琚湾镇长堰福利院)多收费用11218元;2024年对二王村、郑岗村、罗棚村、长堰村、程岗村、青龙村751户居民多收费用7784元。 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枣市监责退告〔2025〕9号),告知本局认定当事人多收费用19883.5元及认定多收费用的依据、拟责令退款理由与和依据及拒不退还或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处理的依据,并告知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9月19日向琚湾镇长堰福利院退还多收费用1706元(包含2022年多收费用881.5元,2023年多收费用824.5元),并提出申述申辩,向本局提交《收费情况说明及申述》,述称王兴才、王培庆等人存在同笔费用重复计算等多种情形,办案人员采纳部分意见,并与当事人再次当面沟通,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最终统计多收费用明细如下。 2023年,三王村162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7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871吨。162户居民总用水量7380吨,应缴水费25070元,实缴水费26612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542元。 郑岗村163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13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498吨。163户居民总用水量7778吨,应缴水费24468元,实缴水费25988.5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520.5元。 罗棚村71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5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220吨。71户居民总用水量3475吨,应缴水费10664元,实缴水费11315元,当事人多收水费651元。 长堰村133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11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2201吨。133户居民总用水量8310吨,应缴水费23554元,实缴水费25796.5元,当事人多收水费2242.5元(其中多收琚湾镇长堰福利院的824.5元已退还)。 程岗村104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9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465吨。104户居民总用水量5077吨,应缴水费15906元,实缴水费17039.5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133.5元。 青龙村139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10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883吨。139户居民总用水量7134吨,应缴水费21782元,实缴水费23378.5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596.5元。 2024年,三王村154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3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120吨。154户居民总用水量6582吨,应缴水费22416元,实缴水费23464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048元。 郑岗村155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11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1250吨。155户居民总用水量8418吨,应缴水费24820元,实缴水费26732元,当事人多收水费1912元。 罗棚村82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7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342吨。82户居民总用水量4100吨,应缴水费12492元,实缴水费13344元,当事人多收水费852元。 长堰村129户居民存在多缴水费情况,其中10户居民用水超过72吨,超过部分合计113吨。1...[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还费用13092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6294.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9386.5元。
16294.5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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