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荣祥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树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07525331X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一期9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9
(2020)云2504民初979号
买卖合同
张**
张**,红河荣祥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9
2021-12-10
(2021)云2504执恢134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泸西县丹源矿业有限公司、红河荣祥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8
2020-08-25
(2020)云2504执1958号之一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泸西县丹源矿业有限公司、红河荣祥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5689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8-31
2020-03-18
(2020)云2504行审11号
其它类型纠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红河荣祥能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税稽罚﹝2024﹞37号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公司从贵州恒隆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200141140,发票号码:01092270-01092280,金额1,095,111.16元,税额186,168.84元,价税合计1,281,280.00元。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及税前列支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应予税务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行为,检查期间主动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类第38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偷税款376,960.13元50%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188,480.0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
188480.07元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