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香果味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02MACTNJ5P9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安徽路99号海棠公寓一期会所商业楼一层11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市监处罚〔2024〕6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销售。从2024年1月15日开始制售香蕉、芒果、火龙果等水果捞生食类制品。期间共以0.01元至19.8元的价格制售水果捞192份,货值金额3801.6元,获利12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未依法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制售生食类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违法经营规模小、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并积极整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罚款3000元。
3000.00元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