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习酒镇莲都汇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ALXJD41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习水县习酒镇瓮坪村沙坝田组肖林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4]357号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等情况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涉案食品及现场检查图片4张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情况以及涉案食品摆放位置和食品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4〕35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经营场所未设置临期食品区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区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