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鑫睿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明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1MA1961M7X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成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兰市监处罚〔2025〕141号
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哈尔滨市鑫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的行为,2025 年 7 月2 日和2025年9月26日该公司相同产品分别收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但是第二次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批次是在2025年7月1日生产的,执法人员是在2025年7月2日送达第一次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也就是说该企业在 2025 年 7 月 1 日生产产品时并不知道该产品柠檬黄超标,所以还未整改。7月2日接到上一份检验报告后企业已经进行了排查并整改,该企业只有在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7月1日生产了蛋黄南瓜拉丝面包,这期间有没生产蛋黄南瓜拉丝面包,企业经过整改以后没有再使用胡萝卜素,在2025年9月10日和2025年10月9日生产两批次,均已送检,未检测出柠檬黄。发现问题后并及时发出召回通知。该企业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拟建议减轻处罚。
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400.00元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2
呼兰市监处罚〔2025〕114号
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 年06月01 日对你单位(□生产 √经销 □自制 □采购 □入网经营)的(产品名称: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糕点)、商标:友益价、规格型号:480g(规格3枚装)/袋、生产日期:2025-04-25、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口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检验报告编号为HKCJ2500082-71,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KCJ2500082-7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定代表人魏明金认可检验结果。经询问,该厂生产蛋黄南瓜拉丝面包未在产品中加入柠檬黄,法定代表人在生产蛋黄南瓜拉丝面包时没有添加柠檬黄添加剂和使用柠檬黄的行为,因为柠檬黄添加剂很贵,现在没人用柠檬黄了,况且使用柠檬黄会大大提高我们的生产成本。 疑似其他食品添加剂带入,对检验结果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承认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列食品。
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黄南瓜拉丝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上述违法所得共计150元,除依法应退赔的外,其余150元予以没收。
8000.00元
-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