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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之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9A3BP6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吴桥大厦二楼二层南首1号、二层东北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15
(2023)浙0302民初563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昌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4-25
(2023)浙0302民诉前调139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温州昌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88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磋商函(鹿检行公磋﹝2023﹞3号)的线索依法对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2023年3月3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予以确认。经查,温州唯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有效执照、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有效执照方面:1、未公开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2、当事人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已公示相关证照信息但未更新的行为;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1、从业人员高某某健康证过期(发证日期2022年3月14日)。2、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4、窗户未安装纱窗、未设置门帘(防蝇、防虫设施不到位)。因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该公司有通过大众点评app等方式展示,但未向每位顾客进行展示,也无法统计具体未明码标价而产生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后厨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后厨防蝇防虫设施不到位、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和消毒柜未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已公示相关证照信息但未更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总计45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后厨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后厨防蝇防虫设施不到位、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和消毒柜未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已公示相关证照信息但未更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上述罚没款总计4500元,上缴财政。
4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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