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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柴颖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1318480366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南人民路西政府街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3
(2025)内0121民初7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梁**,梁**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
2025-06-05
(2025)内01民终282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常**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内0121民初7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张**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4
2025-03-19
(2025)内0121民初7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张**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5
2025-03-18
(2025)内0121民初7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梁**,梁**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6
2025-03-13
(2025)内0121民初901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常**,白**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7
2025-03-05
(2025)内0121民初7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梁**,梁**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8
2024-10-11
(2024)内01民终61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8-29
(2024)内0121民初373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谭**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10
2024-08-26
(2024)内0121民初373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李*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23
(2025)内0121民初7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5)内0121民初7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5
2022-06-30
(2021)内0121执331号之二
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06
2020-06-09
(2020)内0121执169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06
2020-12-23
(2020)内0121民初25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与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1-13
2019-12-11
(2019)内01民终482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2
2018-04-12
(2018)内0121民初325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6680.8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9-29
2017-09-13
(2017)内0121民初273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9-29
2017-09-13
(2017)内0121民初273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3号
现查明2024年8月19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呼和浩特市新维多利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呼包路南人民路西政府街北,法定代表人:李晓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3184803669)经营的维多利商场(地址:察素齐镇人民路西)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一楼南侧疏散通道被柜台占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1059号)、李晓欢询问笔录一份、乔小军证人证言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土默特左旗大队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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