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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宜森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家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AC20HL7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环东路2号2幢3-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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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63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现查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配料间内发现牛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40117,保质期:1年,未开封,未投入使用;鸡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915,保质期:1年,已开封;辣椒红(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7/14,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当事人未提供进货查验和生产相关记录。当事人配料间内超过保质期的鸡肉粉末香精涉案金额价25元/袋、辣椒红30元/瓶、牛肉粉末香精30元/袋。当事人配料间内超过保质期的鸡肉粉末香精、辣椒红都已经开封;牛肉粉末香精未开封在当事人加工区域,至案发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处于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本案中涉案金额当事人生产关记录,无法查清超过保质期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无法查清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没收牛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鸡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辣椒红(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未按规定对投料等原料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000元;2、没收牛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鸡肉粉末香精(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辣椒红(食品添加剂)1袋(净含量1千克)。3、警告;
8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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