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鑫航调味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边浚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02MA0KEGQA2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朔城区张辽路的大运蔬菜市场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城市监南城罚字[2023]140602220230038号
2023年8月16日,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线索,对位于朔城区大运果菜批发市场10号的朔州市朔城区鑫航调味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涉嫌假冒侵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商品与其它正在销售的商品同时陈列待售,该行为即是向社会公示销售,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该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经对当事人边浚荣询问,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假冒侵权商品“安琪”高性干酵母,规格:13g/袋,数量:90袋,未能提供以上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任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2、2023年08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3年08月16日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4、2023年08月16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自然人真实身份;
5、2023年08月16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财物规格数量清单【2023】0816-2号一份;证明对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6、2023年08月16日现场检查拍照的取证单三份;证明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7、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打假材料》;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侵权商品的市场指导价格。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0.1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00.00元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