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新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祖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EQ6TG7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62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1
(2024)浙0211民初166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肖**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新惠超市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508号
2023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包微食代“鱿鱼丝”,标注生产日期2022.11.01,保质期9个月,售价:零售价13.8元/包,会员价13.5元/包,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素热狗”(生产日期2023/04/17),另发现尚未超过保质期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2和2023/07/17的“素热狗”。后当事人承认,因管理不善,其曾于2023年9月23日对外销售“素热狗”(生产日期:2023年4月17日,保质期:150天,售价:零售价3.8元/包,会员价3.6元/包),销售时已超保质期。同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过期的微食代“鱿鱼丝”销毁。因当事人销售的“素热狗”(生产日期2023/04/17)未做销售记录,且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也无法确定购买数量,故不认定上述“素热狗”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店内上述微食代“鱿鱼丝”所标会员价13.5元/包和现场发现的数量4包,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54元,因当事人未留存涉案食品的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情况下采购上述食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对外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