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湘鄂农贸城豆香豆制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辽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E6UMX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水果B区113.11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4年10月28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的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湘鄂农贸城豆香豆制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豆制品店工作人员陈顺涛、鲁辽民正在制作豆制品加工工作,身上穿戴了黑色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了卫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陈顺涛,身份证号码:420881198206085836,鲁辽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02264011的有效健康证,当事人现场无法给予提供其以上两位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2024年11月8日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袁莉,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01064020穿戴了清洁的工作衣、帽正在从事豆制品加工工作,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袁莉的有效健康证,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给予提供其有效健康证明。
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一份。
当事人提供了陈顺涛、鲁辽民、袁莉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经本局研究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398号
2023年9月1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艾峰、陈祖刚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石首市湘鄂农贸城的石首市绣林办事处湘鄂农贸城豆香豆制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豆制店工作人员陈顺涛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从事直接接触入口的食品人员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为现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32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32号,限2023年9月10日前改正。
2023年9月11日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周秀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该店工作人员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