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虾仔海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东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5MA5L36L956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靖西市新靖镇灵泉街2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3]373号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带子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子螺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上述带子螺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购进带子螺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带子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带子螺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现场抽样照片、《检验报告》(№:GXS322306986)、《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警告#罚款0.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812万元#
800.00元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