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光威摩托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艳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2MA4MLXQT1R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县生资公司农产品市场一楼8、9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4]350号
2024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牌TDT23521-1Z型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铃牌TDT122Z型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广东本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查抽样,现场制作了产品抽查抽样单,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出具了二份检验报告(编号:WAHJH(D)字(2024)第1426号、WAHJH(D)字(2024)第1427号),检验结均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东市监检结告字[2024]508号),当事人已签收,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小刀牌TDT23521-1Z型、本铃牌TDT122Z型电动自行车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尺寸限值、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结论均不合格。小刀牌TDT23521-1Z型是从广东小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本铃牌TDT122Z型电动自行车是从广东本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辆,购买价1680元/辆,销售价1780元/辆,货值金额共8900元。截至立案调查结束时止,当事人暂未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13350元。
1335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
(东)市监处罚〔2024〕279号
2024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辆“本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O0081210560000000,车辆编码:135322405613393,车辆制造商:东莞市本铃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056Z,电动机编码:48V400WBL240702545,CCC证书编号:2024151119051192,车辆生产日期:2024-07-25)擅自加装了尾箱。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规定,对上述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东市监强措字〔2024〕A026号,附财务清单〔2024〕A026号)。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本铃”电动自行车,是从东莞市本铃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进货票据,购进时随车附有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上未标注该电动自行车有尾箱,购进时没有尾箱,当事人未按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要求,擅自加装了车座位和尾箱进行销售,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1900元/辆,售价为2300元/辆,货值金额为2300元,因当事人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车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3
东市监案处字〔2023〕39号
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辆“本铃”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0124912131000003整车编码:234922221304904,车辆制造商:东莞市大裕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213Z,电动机编码:48V400WLM2209W0104,CCC证书编号:2021011119382947,车辆制造日期:2021-09-127)擅自加装了尾箱。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本铃”电动自行车,购进时随车附有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该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上未标注该电动自行车有尾箱,购进时没有尾箱,当事人未按产品合格证参数的要求,擅自加装了尾箱进行销售,进货发票已丢失,该电动自行车进价为2700元/辆,售价为3100元/辆,货值金额为3100元,因当事人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