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善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仁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573430884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35号6-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9
(2023)渝0108民初35511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南岸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代**,重庆南供棉麻有限公司
重庆尚善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5〕300号
经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23】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仁波犯行贿罪,于2023年9月13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15日,公诉机关、辩护人以有遗漏事实未起诉为由,建议本案中止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中止审理。2024年3月29日,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刑补诉【2024】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补充起诉。2024年4月11日,公诉机关又以渝南检刑变诉【2024】1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24年6月7日,公诉机关再次以渝南检刑变诉【2024】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变更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仁波是重庆尚善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尚善普公司三名股东杨仁波、熊敏、熊荣分别占股90%、9%、1%。被告人杨仁波以尚善普公司名义承接江南公司税务申报业务,承接名扬公司涉税鉴证业务。被告人杨仁波为了达到服务对象少纳税款,自己获得高额非法利益,向简银成、赖贞俊、秦鹏三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50.25万元。简银成、赖贞俊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杨仁波向简银成行贿97.25万元江南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由重庆南供棉麻有限公司(持股40%)、重庆市南岸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持股30%)、代值元(持股30%)共同持股的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2018年1月12日,江南公司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所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自治式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征地补偿金额8700.146万元。江南公司获得征地补偿款后,应当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江南公司股东代值元为达到少缴税款多分补偿款的目的,请托时任经开区税务局工作人员简银成帮忙,简银成同意并推荐尚善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波操作具体的涉税业务。在明知江南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况下,杨仁波、简银成、代值元共同谋划,仍决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少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江南公司高额服务费,杨仁波、简银成、代值元三人均分。被告人杨仁波负责具体的税收策划、资料整理、税务申报及公司注销清算等事项;简银成负责协调税务机关的关系;代植元负责与棉麻公司、物资回收公司领导对接。简银成通过向税收管理员张鹏打招呼等方式,使得江南公司核定征收申请得以通过,最终江南公司按照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使江南公司少纳税款1131万余元。被告人杨仁波以尚善普公司名义从江南公司获取服务费共计309万元。按照事前杨仁波、简银成、代值元共谋的三人均分约定,杨仁波扣税后分给简银成97.25万元。(二)被告人杨仁波向赖贞俊、秦鹏行贿33万元2021年,经开区税务局调查江南公司的税务事宜,对江南公司的股东进行约谈。被告人杨仁波为了摆平此事,向简银成、代值元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对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2-2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