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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六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萧山港城大道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BNK5RY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大诚纪名府25幢2单元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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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130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5月24日,后于2023年3月9日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编号:MADNK5RY033010917D2122)。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从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处购入“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热炎宁合剂,规格为100ml/瓶/盒,条形码为691*****123070,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493,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批号为221245,有效期至2024年6月27日”的药品1盒,购入价格为17.2元/盒,销售价格17.96元/盒。上述热炎宁合剂一直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药房内药品陈列柜上,处于待售待使用状态,2024年7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上述1盒超过有效期的热炎宁合剂仍存放于药品陈列柜中。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该药品的进货单据,且未发现有该药品销售记录。根据核查情况,当事人在日常药品经营过程中,虽然制定相关药品质量控制的规定,但疏于管理,药品养护和近效药品管理缺失,无登记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使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实际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比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盒热炎宁合剂,并处罚款10000元。本局又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管理近效期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使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未实际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比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盒热炎宁合剂,并处罚款10000元。本局又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管理近效期药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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