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北门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诚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MA48ATDB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城北社区滨湖巷87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3
2020-08-04
(2020)鄂1124民初8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与英山县北门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03
2020-08-04
(2020)鄂1124民初8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与英山县北门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6〕125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