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高桥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六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49QUYY0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高桥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5﹞241号
你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13个。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9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元。以上合计罚没:902元。
9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