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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欧洞大平洋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春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5QJCXKX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欧洞乡欧洞街柳宜公路邮电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烟处﹝2024﹞第16号
2024年11月18日13时1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忻城县**乡**旁周某某经营“****”内查获共计20个品种的卷烟合计51.5条,该批卷烟激光编码后16位数开头均为“NNYC”字样,与该店卷烟零售户周某某的客户编码(32位激光喷码)LBYC451321******不一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带回我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我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周某某在上述经营场所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其与另一合资人在**市**镇经营超市不再经营,因此于2024年9月份将剩余卷烟拿到忻城县**乡****旁“****”内销售,销售过程未建立销售台帐,具体的销售数量及违法所得无法核实。上述涉案卷烟按建议零售价格计算货值为11895.00元。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895.00元9%的罚款,即罚款金额为11895.00元×9%=1070.55元。
11895.00元
忻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4-12-12
2
忻市监处罚〔2023〕62号
"2023年05月31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忻城县欧洞大平洋百货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05-3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3年06月28日,本局接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被抽检批次生姜的《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2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7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忻城县欧洞大平洋百货超市送达被抽检批次生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321634840767)、《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22C),当事人经营者周朝乐不在场,其委托超市店长陈春发作为受托人陪同检查并全权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件至案件调查结束。同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提取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生姜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销售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07月0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68.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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