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希拉穆仁昇鑫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3MA0NMY6J4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希拉穆仁镇南8公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市监处罚﹝2025﹞JC-25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经营等)、气瓶充装许可证。站内配备工作人员5名,均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和气瓶充装作业证。2025年7月29日16时48分,当事人工作人员张翠芳、宁和平充装蒙A99Y15车辆的车用气瓶期间,充装前后未进行检查、记录,且该车辆车用气瓶上无特种设备标识铭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与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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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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