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柴桑区鑫旺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良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0421MACCM38W0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九江市柴桑区香蒲路8-29号门面(河畔家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590号
2025年3月31日接交警大队移送的案源,内容为:2025年02月13日,张辉驾驶车牌号为GD01125小型客车沿沙阎路北向南行驶至江州大道路口时与黄训简驾驶的赣GE23511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二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通过对该品牌电动车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该电动车车主黄训简于2023年6月份在柴桑区鑫旺车行购买该车,并于2023年6月13日取得购车发票,后续车辆号牌办理由柴桑区鑫旺车行经营者黄良旺代为办理。柴桑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依法进行审核和检查,该车辆符合上牌条件,并办理了车辆号牌。 我局收到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案件线索移送函后,执法人员对柴桑区鑫旺车行开展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先后向九江市消防消防救援支队、省市业务处室、查询案例等情况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1日再次到柴桑区鑫旺车行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主要经营“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池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现场未发现有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二轮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蓄电池容量及拆除脚踏、链条维修服务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7月2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对柴桑区鑫旺车行经营者黄良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询问调查和提供的材料确认得知,当事人以维修电动车为主,有亲戚朋友需要就从沙河街五星钻豹专卖店购进,购进价格2500元/台,当事人销售给购买者黄简训的电动自行车是2023年6月购进的,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随车合格证明,当事人出售时并开具了购车发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负责给电动自行车进行上牌登记。经询问,当事人如实说明了对该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和拆除脚踏、链条维修服务等情况,进一步陈述了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3年6月13日柴桑区鑫旺车行业将经过非法改装的1辆电动自行车销售给事故车主黄训简,当事人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事故车主(包含4个电池),事故车主以一辆旧车换新方式抵扣500元,以实付现款2200元购买。并承诺对该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事故车主自行提供)和拆除脚踏、链条等项目本案中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500元/台,销售价格2700元/台。当事人在加装和拆除脚踏、链条未收取消费者改装费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涉嫌二轮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蓄电池容量及拆除脚踏、链条维修服务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涉嫌构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蓄电池容量及拆除脚踏、链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