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人多隆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长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1MA705AHB2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店塔村神帝宾馆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神市监处罚〔2026〕60号
神木市人多隆副食超市持有《营业执照》,持有《陕西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表》,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经过询问,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销售商处购进涉案食品。涉案食品为流行e派香辣味黄鱼酥、范糊涂地瓜干、流行e派九制梅肉等76种。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价值3376.62元,投诉人购买的乐事薯片、香辣香脆肠、蒸米锅巴、中街糯米糍、酸辣粉、亲亲果肉果冻等价值64元,除我局扣押的和投诉人购买的,其余全部已经售出但无实质证据证明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故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综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参照《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第二条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式,认定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3376.62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6753.24元。
6753.24元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2
神烟处﹝2024﹞第32号
2024年05月27日10时3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正常检查中来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店塔村神帝宾馆一楼“神木市人多隆副食超市”,当事人季长标不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刘侯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查获当事人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云烟(硬苁蓉)8条、天子(金)3条、白沙(精品二代)13条、贵烟(金百合)10条、芙蓉王(硬)20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红塔山(细支传奇)1条、牡丹(软)3条、金圣(青瓷)3条、芙蓉王(硬中支)9条、七匹狼(纯境)7条、黄金叶(乐途)4条、长白山(蓝尚)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5条、真龙(凌云)14条、黄鹤楼(硬奇景)10条、芙蓉王(硬细支)5条、好猫(长乐)8条、南京(炫赫门)8条、南京(雨花石)6条、金圣(滕王阁·紫光)11条、延安(软)19条,共计24个品种172条整。卷烟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印刷精良,图案清晰,和真品卷烟特征相符,初步查看32位码段来自于宁夏自治区石嘴山市、贵州省、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子洲县及神木市本地。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神木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神烟存通字[2024]第32号)送达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季长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由于店内卷烟不够卖,其侄子刘侯冬从上门兜售卷烟的小贩手中购买,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刘侯冬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所以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季长标违法进货总额为3183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负责人刘侯冬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2、现场负责人刘侯冬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5、现场照片;6、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照片。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季长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季长标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1830.00元10%的罚款,计3183.00元的行政处罚。
3183.00元
神木市烟草专卖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